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9-12 浏览次数:576 |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名额分配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我省高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河南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人数等因素确定。资助面占在校生的3%左右。
3、每年的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郑州市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我院。
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2、申请条件:
(1)凡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高等教育二、三年级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处分学生及留级学生除外),均有权提出申请;
(2)热爱祖国,热爱学校,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政治觉悟高;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等级;
(6)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在本年级、本专业考试成绩优秀;
(7)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成绩合格以上;
(8)在社会实践、校园活动以及省、市级各项竞赛活动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将予以优先考虑;
(9)已获本年度市级以上奖励(如省、市 “文明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等)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将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审机构及评审程序
1、评审机构的组成:
(1)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委会兼任,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事宜,制定和修改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办法,审批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各系具体组织实施。
(3)各系应成立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各系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3-9人,由各系有关学生管理人员组成。
2、评审:
(1)由系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各系实行差额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各班、各年级评选出推荐学生报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
(4)各系依据个人演讲、评委审阅材料、投票选举的程序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会议,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5)各系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过后报院委会通过。
(6)各系初评推荐名单由各系负责公示(不少于3日),院初评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园公示5日,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上报院委会,院委会决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3、申诉
(1)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本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如学生对本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调查后征求各方面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及管理
1、每学年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获奖学生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纪律或一年之内自动退学的,学校有权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
3、对被收回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等额发放给重新评审获奖的学生。
4、我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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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