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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讯600cc大白菜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7年9月修订)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7-09-14   浏览次数:86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全讯600cc大白菜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助教、助研、助管、助工以及家教、营销、培训、市场调研等活动,取得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工作是集教育、管理、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培养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自尊、自主精神和劳动观念的有效途径,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学生系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

第七条资助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由专人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规划、部署、指导、协调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部配合资助中心工作。

第八条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九条国家、学校拨付的专项勤工助学资金。

第十条资助中心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资金还用于学生基本技能培训、勤工助学必要的工具购买等支出。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审批和设置,受理用工部门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

第十四条收集校内外岗位信息,鉴别、发布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第十五条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推荐、选拔、培训和教育,优先考虑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管理与调整,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校内、外用工部门或单位的用工情况。

第十八条保障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和用工合同。

第十九条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参加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三)在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时,有权要求资助中心协调和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做损害学院形象的事情。

(二)不得影响教育、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和活动。

(三)尽职尽责,做好本岗位工作,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不服从资助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部管理的学生应接受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并主动放弃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校内用工部门应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教育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环节,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外用工单位必须向学校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资格证副本和机关证明,到资助中心就服务的工作方式、性质、报酬进行协商,经同意后办理用工手续。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或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有毒、有害、有危险的工作,禁止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组织学生从事非法传销、违规招工、未经学校许可的就业安置及其它违法活动。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用工部门选拔、资助中心同意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校内用工部门应于每学年初向学院资助中心申报本学年用工岗位信息,经院领导审批后,资助中心予以安排岗位。

第二十七条资助中心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参加我院勤工助学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选国家助学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